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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令玉、阳令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令玉,阳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阳令玉,男,生于1955年07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阳令忠,男,生于1963年0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关于阳令玉申请执行阳令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令忠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令玉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令忠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5258.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令忠现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阳令玉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令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令忠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阳令玉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阳令玉在被执行人阳令忠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审 判 员 黄 志 佳人民陪审员 贺 继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