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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智平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民委员会,王连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98号原告:王智平,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飞,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法定代表人:任双月,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塔娜,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特格乐,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连平,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智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连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智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王智平负担,退还原告王智平2110元。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