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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云霞、高树君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霞,高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高云霞,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65地11110029。被执行人高树君,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高云霞与高树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高云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