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成贵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唐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成贵(小名:唐二娃),男,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修理工,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中兴村3组,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成贵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