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杨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杨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400号原告:吴小平,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金飞,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杨金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平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