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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杨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杨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400号原告:吴小平,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金飞,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杨金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平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