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治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和,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德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治和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江县高山镇信用社往高山镇金山街方向行驶,途经过桐线185KM+500M(小地名:高山镇烟草站)处时,被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4.4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7.62mg/100ml。认为被告人王治和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认定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凭证;4、被告人王治和的供述;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治和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治和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治和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治和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治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