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根成与李有才、河南置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成,李有才,河南置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018号原告:张根成,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有才,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河南置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村民组。法定代表人:余志勇,经理。原告张根成与被告李有才、河南置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根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