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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利与李舒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李舒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高利,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舒虹,女,1971年3月2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利与被执行人李舒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