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新明、潍坊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潍坊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坤泽商贸有限公司,陈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东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宇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坤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与卧龙西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宇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忠恩,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李新明与潍坊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坤泽商贸有限公司、陈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忠恩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800号13号楼2-401室(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忠恩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800号13号楼2-401室(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