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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梅芳、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梅芳,李军,程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陆梅芳,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程芳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6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军、程芳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因该案已生效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军、程芳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城徽杰苑7幢10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的查封,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梅芳(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