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金虎与枞阳县汤沟镇金华灯饰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虎,枞阳县汤沟镇金华灯饰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唐金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汤沟镇金华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肇丰村。经营者:周金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唐金虎与枞阳县汤沟镇金华灯饰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枞阳县汤沟镇金华灯饰经营部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金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