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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刘学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9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会,女,1968年4月1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小庄。负责人:郝艳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砚珠,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学会因与上诉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学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交公司和人保北分赔偿刘学会护理费4090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3600元,不认可公交公司前期借款136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护理费,刘学会被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按照一名护工计算护理费,缺乏依据,应当按照二人计算。二、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院只认定赔偿轮椅和防褥疮床垫,但尿垫是刘学会日常生活所必须,应予支持。三、刘学会不认可向公交公司借款13600元,该款项用于缴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应认定为刘学会��公交公司的借款,不应在公交公司的赔偿额中扣减。公交公司针对刘学会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刘学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公交公司不认可赔偿责任比例,仅认可一审判决关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数额,且公交公司认为已向刘学会出借13600元,一审法院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是正确的。公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按照公交公司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共赔偿金额为452735元;2.上诉费用由刘学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对于涉案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以无法查清事故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公交公司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存在不当,应当按照50%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刘学会针对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应推定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人保北分提交书面意见称,认可一审判决,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刘学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1145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1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6048元、误工费31500元、营养费2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护理费2336000元、鉴定费405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5日7时11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双井桥下路口,公交公司员工赵×驾驶×××号车辆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右侧与刘学会驾驶的自行车左侧接触,两车损坏,刘学会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事发后刘学会到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至今,医疗费公交公司已支付。2017年1月4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刘学会构成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100%,目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建议配置高靠背轮椅,费用4000元,更换周期三年,刘学会长期卧床建议配置防褥疮床垫,费用3000元,更换周期三年,鉴定费4050元。刘学会是农业户口,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刘学会提交收据若干张和吴玉庆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北京租住房屋情况,提交和牟慧超签订的雇佣服务合同和加盖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服务员登记卡一张,证明其从事家政服务。刘学会的女儿何×,2000年9月11日出生,父亲刘×,1946年2月11日出生,母亲崔×,1947年6月15日出生,有三个子女,均是农业户口,刘学会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父母、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刘学会要求7个轮椅,7个防褥疮床垫的费用,提交收据若干张,按照每月800元计算20年的尿垫费用。刘学会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9个月的误工费,每天100元计算26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刘学会认可2017年4月10日前的护理费由公交公司支付,其要求按照每天160元,计算2个人从2017年4月10日起20年的护理费。刘学会还估算了自行车、随身衣物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公交公司称其另给付刘学会1.56万元现金,提交刘学会丈夫何小牛出具的欠条两张,一张日期为2016年6月2日,内容为向车队借支2000元,一张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内容为向车队借支13600元,刘学会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实际收到的只有2000元,另13600元公交公司直接支付给护工了。公交公司提交55760元护理费发票,证明其给刘学会支付的护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交通队未认定事故责任,刘学会和公交公司也未对事发情况进行举证,导致事故���因无法确定,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应分担事故赔偿责任,考虑到事发时刘学会骑自行车,处于弱势,一审法院确定赵维的雇主公交公司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人保北分作为×××号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刘学会一直住院,其要求到2017年2月8日260天的该项费用,一审法院支持。残疾赔偿金,刘学会是农业户口,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对于居住情况其仅提交吴玉庆出具的证明,证人未出庭,其未提交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佐证;对于工作情况,其仅提交和牟慧超签订的雇佣合同,证人亦未出庭,刘学会也未提交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和该中心的关系证明,综上刘学会对其长期在北京居住工作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仍按其户籍性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刘学会的父母女儿符合被抚养人条件,但应按户籍性质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和防褥疮床垫,一审法院先支持两个的该项费用,尿垫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每月3500元符合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刘学会连续误工,一审法院支持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营养费,一审法院根据刘学会的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刘学会的伤残等级酌定。护理费,刘学会认可2017年4月10日前的护理费公交公司已支付,之后刘学会按照每天160元计算符合北京市护理行业一般收费标准,但刘学会要求两人的该项费用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一个人5年的该项费用。鉴定费,合法有据,一审法院支持。交通费、财产损失,金额合理,一审法院支持。公交公司辩称已支付刘学会15600元,刘学会虽不认可,但公交公司提交了刘学会丈夫签字��欠条,一审法院采纳,该款一审法院作为已付款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保北分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刘学会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121000元;二、人保北分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刘学会残疾赔偿金5万元;三、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刘学会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0元、残疾赔偿金2783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800元、误工费18043元、营养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护理费204512元、鉴定费2835元、交通费2100元,以上共计583829元(已支付15600元);四、驳回刘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二、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三、刘学会是否向公交公司借款13600元。一、关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公交公司上诉主张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交通队未认定事故责任,各方应当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事发时刘学会骑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一方,处于弱势,事发时没有监控,交通队无法认定责任,一审法院基于事发的情况、刘学会的受伤程度及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判令公交公司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公交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关于护理费,刘学会主张应当按照二人陪护计算护理费金额,��此本院认为,刘学会在事发住院后至2017年4月10日,均为一名护工护理,且目前仍处于住院期间,一审法院按照一人、每天160元标准计算5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刘学会出院后在护理方面如有相关医嘱,导致护理费用增加,可另行起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刘学会主张尿垫为其生活所必须,对此本院认为,刘学会现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尿垫费用支出的情况发生,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后续如有相应支出及相关证据,可另行起诉。三、关于刘学会是否向公交公司借款13600元。公交公司提交刘学会配偶何小牛签字的欠条证明借款事实,刘学会主张该13600元系用于缴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应认定为刘学会向公交公司的借款,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刘学会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学会、公交公司的上��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37元,由刘学会负担4915元(已交纳),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负担3922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