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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文套、杨晓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套,杨晓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套,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晓伟,曾用名杨小卫,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李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文套伙同“老马”“老李”(二人未查证真实身份)预谋后,雇佣被告人杨晓伟驾驶其套牌(豫A×××××)奇瑞车,到荥阳市索河办钢材市场和沟村,“老马”给每人分发一部手机,并约定四人只能用所发的手机保持联系后,被告人郭文套带着准备好的石头、“老李”带着准备好的“人民币”(用塑料袋装卫生纸、冥币冒充)与“老马”下车,由郭文套拦住��害人李某假装卖石头,“老马”虚构该石头能卖高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老李”冒充路过群众,骗被害人与其共同购买该石头,后被告人杨晓伟驾车带领被害人回家拿钱,四人共同骗取李某现金7000元后驾车逃走。现赃款7000元已由郭文套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晓伟明知郭文套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驾车提供帮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收到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文套伙同“老马”“老李”(二人未能查证真实身份)预谋后,雇佣被告人杨晓伟驾驶其套牌(豫A×××××)奇瑞车,到荥阳市索河办钢材市场���沟村,“老马”给每人分发一部手机,并约定四人只能用所发的手机保持联系后,被告人郭文套带着准备好的石头、“老李”带着准备好的“人民币”(用塑料袋装卫生纸、冥币冒充)与“老马”下车,由郭文套拦住被害人李某假装卖石头,“老马”虚构该石头能卖高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老李”冒充路过群众,骗被害人与其共同购买该石头,后被告人杨晓伟驾车带领被害人回家拿钱,四人共同骗取李某现金7000元后驾车逃走。现赃款7000元已由郭文套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晓伟明知郭文套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驾车提供帮助。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文套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收到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晓伟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郭文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杨晓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郭文套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郭文套、杨晓伟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文套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晓伟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