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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金利峰与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峰,王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8民初192号原告:金利峰,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王东东,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金利峰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东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以结婚资金不够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期限,未约定利息,2014年10月6日,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金利峰现金两万元(20000元),本人愿意将黄海越野车,车号为豫C×××××抵押给金利峰。借款人:王东东,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6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后,将抵押车辆开走,并在借条上注明。余款1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10000元借款的事实,由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王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利峰借款1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 裴 震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夏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