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与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0街坊37门5号。法定代表人黄汉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神牛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吴书堂,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贷款18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180000元,利率按月息2%计算),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5554元,由被告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因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作了如下查证:1、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亚星牌小汽车(车牌号:鄂B×××××),本院依法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及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均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资产。2、向黄石市不动产部门发出协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情况,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新的执行财产。执行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主张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但案件执行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被执行人黄石梧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亚星牌小汽车(车牌号:鄂B×××××)暂无法查知下落,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智增物质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