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145号。负责人:金萍,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后金海村。法定代表人:宋士雨,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士雨、唐玉珍,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壮,经理。被执行人:宋士雨,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唐玉珍,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宋士雨之妻。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明亮之妻。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借款本金997651.85元及利息。二、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5月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查封)、有工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997651.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596元、申请执行费12377元,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宋士雨、唐玉珍、张明亮、陈秀华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