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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江、侯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侯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侯德龙,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张江与侯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