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江、侯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侯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侯德龙,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张江与侯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