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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孔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耿琪珍,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州市齐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海滨,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耿琪珍,被告人孔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靖兴敏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部分已在庭后调解完毕。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下午,被害人田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索要欠款,并约定次日面谈还款事宜。23日上午,周某某电话约集被告人孔某某、黄某某(在逃)等十余人帮忙处理债务,并于当日中午宴请上述人员。15时许,周某某、孔某某等人驾车或乘出租车到达长清区某某乙酒店路口西侧约200米处。田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周某某、孔某某、黄某某等人对田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致田某某右侧眶骨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致李某某左肩胛骨处7.2cm皮肤裂伤、左侧第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周某某系自首;2、周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下午,被害人田某某在长清区某某小区遇见被告人周某某,遂向其索要欠款,二人约定次日面谈还款事宜。23日中午,周某某在某某甲饭店宴请被告人孔某某等人,让众人帮忙处理债务。15时许,周某某等人驾车或乘出租车到达长清区某某乙酒店路口西侧约200米处。田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周某某、孔某某等人对田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致田某某右侧眶骨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致李某某左肩胛骨处7.2cm皮肤裂伤、左侧第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7日、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徐某某共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0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6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周某某欠刘成志钱,刘成志又欠我的钱,就将周某某的债权转给了我。2016年12月22日下午,我在某某小区遇见周某某,要求他还钱。第二天中午,我给周某某打电话,他让我带上欠条去某某乙酒店,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陪我去。15时许,我和李某某分别开车到达某某乙酒店门口。这时,周某某打电话让我向西再走200米,我下车后看到周某某站在一辆灰色起亚狮跑车前,车门旁站着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贾某某)。“眼镜男”问我欠条在哪儿,我从车上拿下欠条交给他,这时周某某搂住我脖子,“眼镜男”把欠条装了起来。从起亚车西侧停着的四五辆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过来对我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着刀。我被打晕后,趴在路边花池里。四五分钟后,他们跑了。李某某也被打了。经辨认照片,确认“眼镜男”系贾某某。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某某乙酒店门口。我到了某某乙酒店门口以后,田某某接到电话让他往西去。过了三四分钟,我也开车过去,看见田某某在路南同二名男子说话,我就下车往南走。这时一名戴眼镜的男子从田某某手里接过一张纸,接着从西边停着的车上下来六七个男子,打我和田某某。一个穿棕色皮上衣的男子打我头上一拳,我趴倒在地,四五个人朝我头部、后背、腿部又踢又踹。打了一会儿,那些人离开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中午,周某某请我和其他人吃饭。下午,周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往某某乙酒店方向赶。我开车带着于某某到了某某乙酒店西三百米的地方,看见周某某和二个男子在路南说话。我在车上玩手机时,听外面有人喊打架,抬头见路南边十多个人在冬青树里面对二名男子拳打脚踢,打了几十秒,那十几个人就上车跑了。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中午,周某某请我和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某某甲饭店吃饭。其间周某某向我借钱,说还一笔高利贷。吃完饭后,周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某某乙酒店,说要钱的人来了。我开车到某某乙酒店西边,周某某在路南站着,陈某某在对面,路两边的车旁边都站着人。这时过来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和一辆狮跑车,从车上下来二个男子,周某某把其中一个个子不高胖乎乎的男子(田某某)领到我跟前,我问他周某某欠他多少钱,他从伊兰特轿车上拿了三张条给我看,我正在看时,他过来夺,掐我脖子,周某某就同他抓了起来,开狮跑车的男子(李某某)也抓周某某。这时从后面过来一个人,踹了李某某一脚,从徐某某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围着对方打。我就上车,看那边打完以后,我就开车走了,后来在富群超市南面把三张条给了周某某。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上午,我见到周某某,他说有个某某镇的人给他要钱,还上他家里闹事,要来找他,让我们一块儿给站站场子。中午,周某某请我们在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我开车到了某某乙酒店西边200米的路上。我们把车停在路南,我没有下车。后来我看见路北停下一辆现代轿车和一辆狮跑车,从车上下来二个男子(田某某、李某某),走到路南,先是同周某某他们说话,然后就看见四个人像是在相互掐脖子,有七八个人把田某某、李某某拉到花坛里面,对二人拳打脚踢,打倒在地。我过去看了看,踢了那个羽绒服坏了的男子(李某某)小腿肚一脚,他动了一下,我又朝他小腿肚踢了一脚,他们二人慢慢爬起来,我就开车走了。6、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上午,周某某打电话让我到他家里,说他欠别人钱,人家找他要钱,让我给他站站场子。中午,周某某请我和孔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某某甲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孔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某某乙酒店,我就赶过去了。到了某某乙酒店往西二三百米处,看到周某某和贾某某在路南站着,对方也有二个人,路南有三四辆车。过了一会儿,我看到贾某某好像在用手撕东西,一个带帽子的男子(田某某)伸手抢,贾某某蹬了他一脚。这时,路南边三四辆车上下来约十个人,围住田某某二人拳打脚踢。快打完的时候,田某某二人都趴在路南花坛的冬青里,孔某某把田某某提起来,用右拳朝他脸上狠狠打了一拳,他接着又倒在地上。后来这些人就都上车跑了。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中午,陈某某约我到某某甲饭店吃饭,董军、王某某也在场。其间陈某某说周周某某的债主找他要账,还打了他父亲,下午对方要来,让我们帮忙。吃完饭后,陈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让我跟他出去一趟。我坐陈某某的车,到了某某乙酒店西二百多米的马路边,在车上玩手机。我看到路南边停了二三辆车。过了十多分钟,我听见车后面有人吵吵。我走到马路中间时,发现路南冬青树里趴着二个人,其中一人后背露着羽绒样的东西。我们就开车走了。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上午,陈某某约我打麻将,见面以后,陈某某说周某某有个债务问题,让我到场站一站。中午,我和陈某某等人在某某甲酒店吃饭。吃完饭后,陈某某说周某某那边过去人了,让我们一块过去站站,我就坐陈某某的车到了某某乙酒店西边二三百米。我们同周某某见面后,我和陈某某在车上说话。刚开始有个戴眼镜的男子(贾某某)和对方商量,过了二三分钟,陈某某看见后面打起来了,就下车了。我在车上看见十几个人打对方,拳打脚踢。打了两三分钟,陈某某跑回车上,我们就离开了。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田某某右侧眶骨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并球后渗血及内直肌增粗、筛窦积液、眶内积气;右侧上颌窦壁骨折并积液;右侧眶周软组织肿胀,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左肩胛骨处见7.2cm已缝合皮肤裂伤,左侧第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曾向刘某某借款5万元,一年后,因无法偿还,刘某某让我打了一张7.26万元的借条。后来不知什么原因,这张借条到了田某某手里,田某某就找我要钱。2016年12月22日15时许,我在某某小区门口碰到田某某,他说抽空一起算账,我同意了。第二天,我担心自己吃亏,便给陈某某、孔某某等人打电话,中午请他们在某某甲饭店吃饭,给他们说下午同田某某见面,让他们帮个忙,别让我吃亏。下午14时许,我和田某某约定在某某乙酒店西二百米处见面,然后我又打电话告诉了陈某某等人。我开车到了约定地点,不一会儿,陈某某、贾某某、孔某某等人也到了。过了几分钟,田某某开车过来,跟我要钱,我跟他理论前两年他打我父亲的事情,这时路东过来一辆银灰色起亚狮跑,停在田某某车后面。田某某骂了我一句,打了我一耳光,我们打成一块。驾驶狮跑车的男子(李某某)也过来打我,踹我腰上一脚。我眼见打不过他们,就跑到我车的副驾驶位置拿了把柴刀,李某某跑的时候绊倒了,我以为是田某某,向他后背砍了一刀。之后我驾车向东跑,路上将柴刀丢弃。当时动手的还有孔某某、徐某某,其他人记不清了。1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中午,周某某请我和贾某某、黄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某某甲饭店吃饭。饭后,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抓紧到某某乙酒店去。我坐出租车到了某某乙酒店西边,看见周某某正用拳头打一个戴皮帽子的人(田某某)头部,还有其他人也对田某某拳打脚踢。我见周某某动手了,也上去用拳头打田某某的头、后脑,还用脚踹他身上。田某某被打倒在地,我们又用脚踹他、踢他。徐某某同一个长发穿黑衣服的男子打另一个男子(李某某),也是拳打脚踢。后来我们就坐车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