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万成与丁利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成,张绍福,丁利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743号原告:周万成,男,住舒兰市。被告:张绍福,男,住舒兰市。被告:丁利华,男,住舒兰市。原告周万成诉被告张绍福、丁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周万成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万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万成负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