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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戴明金、邓彩红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明金,邓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戴明金,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邓彩红,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戴明金、邓彩红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7636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戴明金、邓彩红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案件执行费784元,由被执行人戴明金、邓彩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