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洪屏、洪樱与西宁仕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屏,洪樱,西宁仕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754号原告:洪屏,男,汉族,1938年12月28日生,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樱,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号*号楼***室。被告:西宁仕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1号(已吊销)。法定代表人:苗晓霖,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洪屏、洪樱与被告西宁仕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龙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洪屏、洪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需搜集证据为由,要求另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屏、洪樱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洪屏、洪樱负担。审 判 长 牛晓林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人民陪审员 余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