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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1971号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科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科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971号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庞家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05292D。法定代表人孔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8号6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129730。法定代表人王继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薛科社,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科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