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庞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庞春莲,谢腊根,杨同生,谢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172号申请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841220804。法定代表人:王雁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庞春莲,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谢腊根,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杨同生,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谢腊梅,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春莲、谢腊根、杨同生、谢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春莲、谢腊根、杨同生、谢腊梅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溧江乡石口村溧溪自然村25号的房产及相关资产。申请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庞春莲、谢腊根、杨同生、谢腊梅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