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尹,孙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2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