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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尹,孙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2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