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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资源行政管理:侯凤君与隆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14号本院2017年8月17日对原告侯凤君诉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5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一行、第三页正数第一行、第五页正数第二行的“候”字,现更正为“侯”字。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俊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