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资源行政管理:侯凤君与隆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14号本院2017年8月17日对原告侯凤君诉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5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一行、第三页正数第一行、第五页正数第二行的“候”字,现更正为“侯”字。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俊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