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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翠青、任建明、王万英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翠青,任建明,王万英,高爱英,王飞,曹俊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翠青,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天镇县谷前堡镇马圈庠村人。申请执行人任建明,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万英,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被执行人高爱英,女,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阳高县罗文皂镇村官。被执行人曹俊瑜,女,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本院在执行任翠青、任建明与王万英、高爱英、王飞、曹俊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万英、高爱英、王飞、曹俊瑜所有的座落于阳高县龙泉镇新华南街由���往北第5间建筑面积36.93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019**号);阳高县龙泉镇学府街路西W-5-3标段建筑面积423.21平方米的商住房(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124**号);阳高县龙泉镇学府街路西W-5-5标段院同扩建南房建筑面积58.02平方米的住宅(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081**号);阳高县龙泉镇学府街路西W-5-5标段院同扩建锅炉房建筑面积13.41平方米的锅炉房(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081**号);阳高县龙泉镇学府街路西W-5-3标段建筑面积410平方米的住宅(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081**号)。现因异议人张利华、景利芳异议之诉纠纷二案胜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座落于阳高县龙泉镇新华南街由南往北第5间门面房一间(房权证阳高县字第030019**号);阳高县龙泉镇学府街路西W-5-3标段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存忠审判员  韩富明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