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占营、陈兰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占营,陈兰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初867号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73960396。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占营,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陈兰子,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贾占营妻子。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占营、陈兰子、张超、孟大妮、贾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孟大妮、贾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贺卫锋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占营、陈兰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马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占营、陈兰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为21.9万元,利息部分自2009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按照月息千分之7.391计算,2012年8月8日之后,按月息千分之11.08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超、孟大妮、贾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贾占营、陈兰子于2009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利息为月息7.392‰,被告张超、孟大妮、贾玉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偿还12.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被告贾占营辩称:借款本金还剩20.1万元,并非原告说的21.9万元。被告陈兰子辩称:同贾占营答辩意见一致。原告义马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贾占营、陈兰子对原告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发生的时间、期限、数额、利息及还款方式等,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认可被告贾占营于2016年还款原告1.8万元,剩余欠款本金为20.1万元。被告贾占营、陈兰子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贾占营于2009年8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借据及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7.392‰,利息部分自2009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按照月息千分之7.391计算,2012年8月8日之后,按月息千分之11.08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原告认可被告支付过利息1121.12元,从2009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中间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该1121.12元,认可被告剩余借款本金20.1万元未予偿还,被告贾占营、陈兰子认可夫妻关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农商行与被告贾占营、陈兰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贾占营、陈兰子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1万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占营、陈兰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义马农商行借款本金20.1万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自2009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按照月息千分之7.391计算,2012年8月8日之后,按月息千分之11.08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被告贾占营、陈兰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