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司惩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崇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崇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16号被拘留人吕崇安,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吕崇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吕崇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崇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其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吕崇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