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延海,刘小娃,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63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延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陈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小娃,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陈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三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延海、刘小娃、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2005年6月27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利息19657.88元及2008年4月1日至归还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2525‰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