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耀宗、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宗,张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宗,男,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琴,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泉,男,汉族,1941年1月1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人防胡同10号1号楼。上诉人刘耀宗与被上诉人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耀宗经本院传票和公告开庭传票送达仍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耀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