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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耀宗、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宗,张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宗,男,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琴,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泉,男,汉族,1941年1月1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人防胡同10号1号楼。上诉人刘耀宗与被上诉人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耀宗经本院传票和公告开庭传票送达仍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耀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