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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行审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乐清市旭达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乐清市旭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38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法定代表人干利民,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文娥,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乐清市旭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信岙工业区昌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92363G。法定代表人吕阿旭。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环罚字[2016]26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乐清市旭达电子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以另需补办手续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执行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乐环罚字[2016]266号行政决定第一项内容的申请。审判员  吴亦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