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财保25号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一十,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保良,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保良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执行款711418.1元。担保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8月16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保良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执行款711418.1元。案件申请费4077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