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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先锋、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先锋,徐璐,方忠良,黄春花,赵宝根,胡振连,徐建明,郑云姣,陈小勇,甘彩姣,郑乐泉,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96号被执行人方先锋,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被执行人方忠良,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黄春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赵宝根,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胡振连,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建明,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云姣,女,1961年1月3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陈小勇,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甘彩姣,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乐泉,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瑞锋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万龙村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08212116-3。法定代表人方先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先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先锋等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08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乐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01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