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应兵与李应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兵,李应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兵,农民。被执行人:李应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应兵与被执行人李应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应恩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3民初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平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