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兴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兴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43号罪犯田兴文,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田兴文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于同年12月3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田兴文的量刑部分判决,以被告人田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田兴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田兴文提请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203分。该犯经诊断患有甲亢被鉴定为病犯。辰溪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台账、考核审批表、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病犯认定审批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兴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