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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葛新生、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葛新生,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宋启英,葛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葛新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刘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启英,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葛华平,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余家桥镇光荣桥8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710193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枣阳市公证处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枣证民字第6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新生、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宋启英、葛华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新生、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宋启英、葛华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716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佩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