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黎明与人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黎明,李平,李延州,辽宁广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黎明,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平,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李延州,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辽宁广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洋,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黎明与被执行人李平、李延州、辽宁广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余额亦较少。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平名下房屋一套,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因双方欲和解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小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