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继福与王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福,王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66号原告:杨继福,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寿县;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男,汉族,1995年12月25日,住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负责人:倪世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杨继福与王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杨继福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