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程天富、包广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天富,包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程天富,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六枝供电局职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包广贤,男,1981年1月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广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天富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1434元,执行费182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包广贤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广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债权,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天富,申请执行人程天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8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