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吉祥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吉祥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91号申请人:武汉吉祥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大洲村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陶维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南湖千家街。法定代表人:余祖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吉祥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吉祥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