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汝刚与被告张跃辉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刚,张跃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533号原告:王汝刚,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张跃辉,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刚与被告张跃辉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