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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汝刚与被告张跃辉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刚,张跃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533号原告:王汝刚,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张跃辉,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刚与被告张跃辉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