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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与刘永磊、郝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刘永磊,郝伟娟,王全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5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会盟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许海英,该行行长。被告:刘永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郝伟娟,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王全江,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与刘永磊、郝伟娟、王全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