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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侯志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侯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18号。代表人丁海燕,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民警。被执行人侯志杰,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志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志杰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以及加处罚款贰佰元整,共计人民币肆佰元整。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志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权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