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恢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青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燕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