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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木冬妹、陈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冬妹,陈春,金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348号申请执行人木冬妹,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春,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金杨云,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65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春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金石园7幢204室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5月19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123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到本院谈话,于2017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执行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1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