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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四运与盛德钊、倪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四运,盛德钊,倪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7702号原告:曹四运(曾用名曹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文,广东昌联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钜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德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倪小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曹四运与被告盛德钊、倪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四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德钊、倪小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四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1800元(利息按本金6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7月1日,即1800元,剩余利息则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共计61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盛德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曹四运借款6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借款期满后,曹四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本案款项用于被告生产经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倪小芳作为盛德钊的配偶,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曹四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盛德钊未作答辩。倪小芳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盛德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曹俊现金60000.00元整(陆万元整),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盛德钊欠条上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曹四运提交户口本显示,曹四运曾用名为曹俊。盛德钊与倪小芳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庭审中,曹四运对借款���过程陈述如下:曹四运与盛德钊是老乡,且是多年的同事,后来双方都出来做生意,曹四运经营中山市黄圃镇凯旋五金电子厂,两被告挂靠中山市圣吉奥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家电产品。因资金周转需要,两被告一起到曹四运的厂里借款,由财务直接拿6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曹四运当时欠缺法律意识,没有让倪小芳在欠条上签名。倪小芳曾经开过一张支票还钱,但是空头支票,已经退回给她。曹四运一直叫两被告还钱,但一直没有归还。本院认为,盛德钊向曹四运借款60000元,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盛德钊应向曹四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由于盛德钊逾期未偿还借款,还应向曹四运支付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盛德钊与倪小芳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盛德钊与倪小芳没有证据证实该债务属于盛德钊的个人债务,故倪小芳应对盛德钊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德钊、倪小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盛德钊、倪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曹四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盛德钊、倪小芳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曹四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恺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