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757号原告:苟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21日,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谢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8日,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苟某负担。审判员 曹龙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