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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艾有卜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艾有卜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艾有卜,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艾有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华、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艾有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艾有卜在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65号“西北人家”拉面馆务工期间,该店负责人王某曾借马艾有卜人民币10000元,讨要欠款未果。2015年6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马艾有卜至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65号“西北人家”拉面馆内,持铁锤将拉面馆店内物品砸毁。后被查获。经鉴定,店内被损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539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马艾有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艾有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艾有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艾有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艾有卜在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65号“西北人家”拉面馆工作期间,向该店店主王某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6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马艾有卜至“西北人家”拉面馆内,持铁锤将店内展示柜、冰柜、电视机、摩托车等物品砸坏。后被查获到案。经鉴定,店内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395元。案发后,被告人马艾有卜的亲属赔偿王某人民币43000元,王某对马艾有卜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艾有卜被抓获到案。2、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艾有卜处扣押铁锤1把。3、委托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马艾有卜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人民币43000元,王某对马艾有卜予以谅解。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艾有卜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表哥马某在汉口路65号经营“西北人家”拉面馆,因燃气改造停业几天。2015年6月15日2时许,其到拉面馆,发现玻璃大门被砸了。进屋之后,发现餐厅里的桌子、椅子、电视、冰箱、空调、展示柜、摩托车和厨房用品都被砸坏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和表哥马某在汉口路65号合伙经营兰州拉面馆。其因孩子生病,借了马艾有卜1万元。2015年6月3日,马艾有卜让其还钱,其告诉他在广州给孩子看病,等回青岛就还给他。6月20日前后,其接到马某的电话,他说拉面馆被砸了。其在手机上看到马艾有卜给其发的微信照片,是拉面馆被砸的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马艾有卜进行了辨认、确认。2、被害人马某陈述,其和表弟王某在汉口路经营“西北人家”拉面馆。2015年5月,王某借了马艾有卜1万元。然后其和王某、马艾有卜一起回原籍了,离开的时候店里就关门了。6月15日,其接到张某的电话,他说拉面馆被砸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马艾有卜进行了辨认、确认。(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艾有卜供述,2015年4月25日,该到汉口路拉面馆上班,老板是王某,这家店以前是马某的。5月1日前后,王某向该借款1万元,当时没写欠条。后来王某到广州借钱。因拉面店不营业,该也回到老家,并一直给王某打电话,让他还钱。后来王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该用微信联系王某,他也不回信。该给王某的弟弟和岳母打电话,说如果他再不跟该联系,该就把他的店砸了,但他一直没回信。6月3日,该从老家回到青岛,在拉面馆等了几天,王某的朋友马龙说王某不想还钱了。6月10日前后,该在海泊河早市买了1把大铁锤。6月14日凌晨5时许,该把拉面馆的餐桌、椅子、电视、天花板、空调、展示柜、摩托车、厨房灶具、盘子、碗等物品砸坏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艾有卜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五)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539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艾有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艾有卜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艾有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被告人马艾有卜犯罪所用的铁锤1把,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正峰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