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叶玉民与王传世、段新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安,赵晓刚,段新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安,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刚,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新印,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玉民与王传世、段新印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发召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杨学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广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