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2238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黄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